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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州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开云【Kaiyun】

行业新闻

贵州省黔南州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4-12-04 0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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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以来,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食品安全、燃气灶具、电动自行车、价格违法、检验检测、商标侵权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民生领域,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查办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7月15日,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外墙标注有“科目一科目四交规强化,包教、包学会、包考过,扣满分、大车、小车、三轮车、学法减分”等广告标语内容。经查,当事人为吸引顾客参加培训,制作广告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障性承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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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11日,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投诉线索对平塘县某烤鱼店开展执法检查。投诉人称于2024年2月10日在当事人餐馆内消费“大份老默烤鱼”时被收取268元,但其菜单上标注“老默烤鱼:小份158元,大198元”。经查,当事人春节期间对所售菜品进行涨价,但未更新菜单价格,也未以店堂告示等形式公示价格变动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罗甸县某文具店经营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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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6月18日,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罗甸县某文具店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合金模型工艺品、合金模型玩具”等5种型号的儿童玩具商品10盒,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合金儿童玩具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1日,三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三都县某副食店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待售食品“香辣脆笋(香辣味)”“野山椒凤爪”“花生脆笋(泡椒味)”。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遵守进货查验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三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里县某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2024年5月31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对龙里县某有限公司立案调查。2024年3月22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公安局、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在其充装区域发现红色液化石油气钢瓶(YSP35.5型)128只,其中2只已充装完毕,充装区域外沿停放有一辆危险品运输车,其货箱内堆放有78只未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上述钢瓶均不是当事人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检,经检验,“液化气4”罐内液化石油气样品检测项目“(C3+C4)烃类组分”不符合国家标准,充装完成的2只重瓶内的样品检测项目“(C3+C4)烃类组分”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州某有限公司发布广告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案

  2024年5月10日,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贵州广告监测平台违法线索对贵州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荔波县玉屏街道水利村观音山发布的大型户外广告牌上标示“国家军委国家发改委保供基地”等文字,当事人不能提供与相应的国家机关合作或者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支持、鼓励并扶持发展的相应佐证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长顺县某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4月28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投诉线索对长顺县某便利店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天朝上品(贵人)柔和酱香型白酒”29瓶,经标称生产企业鉴定,上述“天朝上品(贵人)柔和酱香型白酒”不是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生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6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举报线索对陈某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其在售的“台湾酸奶片”1盒。经检验,上述“台湾酸奶片”含有成分。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台湾酸奶片”购进时未遵守进货查验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供稿:黔南州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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